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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營造業承攬污水下水道工程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3.5.28營署建管字第0930035655號函

按下水道法第十七條規定:「下水道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得委託登記開業之有關專業技師辦理……」,惟「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及「專任工程人員係指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或建築師,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人員」,分別為營造業法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九款所明定。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應負責辦工作,無涉下水道法第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