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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工廠增加動力及設備之規定


內政部59.4.20台內地字第三五六七九五號函
查位於各種公共設施保留地內原有合法工廠,申請增加動力及原有廠房內部設備(供原有工廠同類製品之使用者),以在不影響鄰接地區都市計畫分區使用之規定原則下,准予增加原有廠房內部設備或動力,但以不超出分區使用所規定之動力數量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