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條規定應設雙車道停車空間,其車道服務車位數計算是否包括「裝卸位」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
內政部函 93.10.22.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7192號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3年8月3日北市工建字第09353278300號函辦理。
二、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其供雙向通行且車道服務車位數未達五十輛者,得為單車道寬度;五十輛以上者,自第五十輛車位至汽車進出口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雖裝卸位與停車位性質有別,但考量上開規定係以車道服務量為應否設置雙車道寬度之標準,裝卸位進出之車輛亦增加車道之服務量,且車輛車身尺寸多較一般小客車大,故上開規定之車道服務車位數之計算應包括裝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