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大院林委員枕華、林蔡委員素女調查○○○等陳訴○○○等偽造文書,冒領建築執照一案,囑釋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7.11.27.台內營字第816375號

說明:

一、復貴秘書長67.10.24.監台秘調字第114號函。

二、按主管建築機關依據建築法令審查核發建築執照,其准駁係基於行政權之作用所為之公法行為,土地權利關係人對建築基地有關私權發生爭執應屬法院管轄,宜依法定程序由法院判決,在未判決確定前有爭執之一造如基於私法上權利須禁止他造使用該項基地時,亦得依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聲請法院為假處分裁定,以暫緩核發建照或禁止其施工以定暫時狀態,行政院62.02.23.台62內字第1610號函已有明確規定。惟起造人所持據以申請建造執照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如顯有偽造文書之嫌而有具體事證足資認定者,主管建築機關亦得先行令其停工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以減少當事人損失。本部60.04.10.台內地字第407066號代電乃係對於個案之解釋。

三、檢送本部64.10.07.台內營字第656784號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