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經本部核發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通知書其有效期限屆滿,且未經重新申請審查認可者,昇降機設備專業廠商及檢查機構應如何辦理檢查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8.10.19.營署建管字第0980066905號

說明:

一、復貴協會98年9月29日98中升總字第9809325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第4條第2項規定略以:「建築材料、設備與工程之查驗及試驗結果,應達本規則要求;如引用新穎之建築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或尚無本規則及中國國家標準適用之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者,應檢具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另有關建築物昇降設備竣工及安全檢查程序,建築法第77條之4業已明定,其檢查期間、方式、項目、安全檢查結果與格式,「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亦有明文,且依該辦法第18條規定訂定「建築物昇降安全檢查標準表」及「建築物昇降機竣工檢查標準表」,其檢查標準表之檢查內容、檢查標準、參考法令係依據國家標準或建築技術規則。

三、有關經本部審核認可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之產品,其使用應依本部核發之審核認可通知書核准內容辦理,至本案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通知書有效期限內,昇降設備如經竣工檢查取得使用許可證後,其日後每年安全檢查應符合原建築物使用執照之竣工圖說,自無涉認可通知書有效期限逾期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