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菩提仁愛之家所有台中市西屯區上石埤段七三七地號土地可否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准予免徵工程受益費
內政部79.9.3台內營字第八二五九五一號函
按以公益為目的而設立之財團法人,縱將其所有土地上之建築物出租於他人,並以其所得之租金收益供作慈善救濟事業之用者與公益之目的尚無抵觸。本件台灣省私立菩提仁愛之家所為之出租行為,如確係以其租金收益供作該財團法人從事救濟事業之用,應可認係非營利性之行為。至是否符合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育幼、養老及傷殘救濟機構」暨同條第二項「應以所有並供公眾使用者為限」之規定,請視該仁愛之家組織章程及其事實依該法條立法意旨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