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五條規定疑義,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內政部函 87.10.22.台內營字第8773100號
說明:
一、依據許常吉建築師事所87年9月16日(87)常字第032號函辦理。
二、按六層以上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座以上之昇降機(電梯)通達避難層。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依本編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設置可供緊急用之昇降機。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所明文。是建築物依前揭規定設置之昇降機應能通達建築物之每一樓層。至本案有關建築物辦理增建時,仍應符合前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