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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為於農業區申請設置電桿型式行動電話基地台,是否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貴府審查核准後始得設置乙案

內政部92.8.7台內營字第0920009312號函
依電信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由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視社區發展及居民分佈情形,選擇適當地點,報請交通部核准,函請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先行建築,不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限制乙節,係指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所需之交換機房,因當地都市計畫尚未配合設置需要預留電信公共設施用地或當地都市計畫預留電信公共設施用地不敷使用者,始有上開條文之適用。其因不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仍應於該交換機房先行建築後,循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配合變更為適當之用地或分區,俾利都市計畫之執行。準此,本案如擬依上開電信法規定先行建築,請貴府協助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後續都市計畫變更事宜;如擬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容許使用,則應經貴府審查核准後始得設置。另查本部九十一年九月三日台內營字第0九一00八五九七八號函釋有關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設置管線基礎設施以電桿型式設置者,無庸申請雜項執照,並無排除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