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端函詢關於公寓大廈外牆屬專有部分或共用部分之認定及修繕費用負擔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0.05.18.營署建管字第1000029113號
說明:
一、復台端100年5月10日函。
二、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3款、第4款、第5款、第6款、第56條第1項所明定,故有關公寓大廈外牆係屬專有部分或共用部分等之認定,依上開條文規定辦理。
三、又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為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故有關公寓大廈外牆修繕費用負擔,如屬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者,請依上開條文第10條第1項規定辦理;若為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者,請依同條文第2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