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營建署函90.04.17.90營署建管字第018833號附件:一、貴委員會90年3月20日洪管函字第900320號函悉。
內政部營建署函 90.04.17.90營署建管字第018833號
二、有關詢問公寓大廈屋頂平台專用使用乙節,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3款所稱的「屋頂構造」是指構造物體的本身而言,第8條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所稱「樓頂平台」是指屋頂構造上方的平台空間,而樓頂平台的保管使用範圍應依核准圖所載為準。惟案涉事實認定,如有疑義,請檢具具體有關資料,逕向台中市政府工務局洽詢。三、復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