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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變更推派參加省都市計畫委員會方式案有關疑義

內政部72.2.8台內營字第一三七二三二號函
為求都市計畫案審議之公允當,有關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聘派方式,現行「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已有明文規定;至有關可否邀請民意代表列席聽證乙節,亦經本部65.5.3台內營字第六七九七一○號函復在案,仍請依前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