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函詢社區(村里)活動中心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種類及適用範圍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01.30.營署建管字第1010002503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1年1月10日府建使字第1010005597號函。
二、按觀眾席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上之社區(村里)活動中心及觀眾席面積未達200平方公尺之社區(村里)活動中心,其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設置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已分別訂有明文。至於上開觀眾席面積之認定,非僅限於固定席位,應就其可供觀眾席位使用之面積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