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社會福利設施是否可設置安親班乙案
內政部91.2.22台內營字第○九一○○○三○六四號函
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十目規定,得於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之社會福利設施,僅有托兒所、幼稚園、老人長期照護機構、安(養)護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項,並未包括安親班。至安親班是否有同條項款第十四目之適用,係屬貴管,請本於權責核處。
內政部91.2.22台內營字第○九一○○○三○六四號函
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十目規定,得於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之社會福利設施,僅有托兒所、幼稚園、老人長期照護機構、安(養)護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項,並未包括安親班。至安親班是否有同條項款第十四目之適用,係屬貴管,請本於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