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核准發證之現有煤氣行及經營礦油、氣體商行,申請變更登記疑義
內政部74.4.11台內營字第三○○七三九號函
關於都市計畫住宅區經營瓦斯業乙案,前經本部74.2.16七十四台內營字第二九○○五七號函規定在案。準此,本案對於「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頒行前,已領有執照之煤氣及礦油行,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一條立法意旨,應不准變更營業地址及擴大營業面積。至高雄市政府是否可比照台灣省政府七十年十月十六日建四字第一一八二二六號函規定辦理,因案涉都市計畫法該市施行細則之規定,應由該府本於職權逕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