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否以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限制區分所有權人申請閱覽或影印該社區會計憑證等相關資料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4.09.07.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5732號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94年8月16日基府都使貳字第0940091726號函。
二、按「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5條所明定, 其立法目的係賦予利害關係人,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等相關資料之權利,自不得以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限制其權利。
三、惟依條例第36條第8款規定,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為管理委員會職務之一,又管理委員會事務執行方法,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為條例第29條第2項所明定,故於不違反條例第35條規定之前提下,針對該閱覽或影印之程序、時間及其相關事務之執行方法,管理委員會得依規約之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