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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集合住宅、住宅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於地面層至最上層加總分間之使用單元已達6個以上,其類組歸屬、室內裝修及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疑義1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110.01.25.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1363號

主旨:有關集合住宅、住宅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於地面層至最上層加總分間之使用單元已達6個以上,其類組歸屬、室內裝修及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疑義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工務局110年1月14日新北工使字第1100080179號函辦理。

二、有關集合住宅、住宅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不含客廳及餐廳)或設置10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其使用類組歸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所定「H-1」組,並屬建築法第5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本部107年4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號令業已明釋,並依樓地板面積須每2年或4年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三、另按本部96年2月26日台內營字第0960800834號令發布:「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一、增設廁所或浴室。二、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

四、建築法(以下稱本法)第77條之2:「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以下稱本辦法)附表一、H-1組之組別定義「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及附表二之使用項目舉例「宿舍」。

五、來函所詢建築物(集合住宅、住宅)地面層至最上層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其使用類組、室內裝修及公安檢查申報應依本部前揭號函規定辦理。其類組歸屬,倘有本辦法H-1組「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之「宿舍」適用,應依樓地板面積須每2年或4年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惟涉個案現場事實認定,宜由各地方主管機關本權責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