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路局為開關高速公路苗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特3號道路,因開挖上下邊坡工程需要,徵收寬度超過都市計畫道路寬度,人民申請建築,可否准依已徵收開闢之公路邊界線指定建築線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 78.07.19.台內營字第720555號
說明:
一、按「直轄市、縣(市)(局)主管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在都市計畫之保護區或農業區,為公共交通需要,仍得劃設道路,唯應依都市計畫變更程序為之。都市計畫道路,因地形關係必須加建護坡者,則此項護坡即與道路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自得認屬道路必要附屬設施與依土地法第2百零8條辦理徵收。」分別為建築法第48條、第1次營建業務協調會都市計畫討論事項第9案決議(詳見第2次營建業務協調會報告書第18頁)各在案。
二、本案貴廳函詢得否依巳徵收開闢之公路邊界指定建築線乙節,涉及當地都市計畫書圖有關之規定,應請該管地方政府詳予查明,如確實不妨礙當地都市計畫且符合前揭規定者,自得據以指定建築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