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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領有執照因修訂都市計畫抵觸而尚未完工建築物處理疑義。

內政部函 62.04.26.台內地字第521071號

說明:

一、建築法第59條所規定必須拆除之建築物,得依據都市計畫法第47條規定在興辦公共設施前,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

二、縣市政府對於合法建築物因都市計畫變更舉辦公共工程必須拆除時,對其應拆除部分建築物之補償,應依現行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