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交下有關下水道法第十四條「支付償金方式及施工方法範圍」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3.1.12營署工程字第0932900528號函
一、下水道法第二條第六款稱「用戶排水設備」,指下水道用戶因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所設之管渠及有關設備。復依同法第二十條規定,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下水道用戶自行負責。依前開意旨,「用戶排水設備」屬私有設備,不予補償,本部九十一年二月五日內授營工程字第○九一○○○二八一一號函已釋示在案。惟若係供公共使用之污水管線經私有地,自應依該法第十四條給予補償。貴處施工之管線何者屬用戶排水設備,何者屬供公共使用之污水管線,應請本諸權責釐清,以免滋生補償爭議。
二、至償金之支付時機,並無明文規定,請逕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