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75.7.28台內營字第四二六三九四號函 國宅社區興建完竣後,社區內之都市計畫道路、公園等公共設施仍應依相關法規由權責機關加以管理、維護,如發生實際困難,得衡酌需要,運用國宅社區管理維護基金加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