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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核定人以「配偶」名義申辦貸款,嗣後將該住宅以「贈與」或「買賣」名義移轉與原核定人,是否仍可繼續享受利息補貼

內政部84.8.3台內營字第八四八○一九八號
查「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辦法」第十六條明訂「......承貸人如中途將該所購住宅移轉於第三人,應主動告知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及貸款行庫,......承貸人自轉讓之日起終止利息補貼......」,故本案不得繼續享受利息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