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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端陳為○○○社區公寓大廈管理事宜之疑義一案

內政部營建署107.04.26.營署建管字第1070005100號書函

說明:

一、依據107年4月18日本署國會交辦單及107年4月18日立法委員○○○高雄辦公室服務案件登錄處理表函臺端未署明日期陳情書函辦理。

二、按「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第36條第8款及第48條第4款所明文,故有關管理委員會保管相關文件之職務,依上開條文辦理。

三、另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為條例第29條第2款所明定,公寓大廈主任委員之選任資格,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又按「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為條例第29條第3款所明文,有關主任委員之任期,依上開條文辦理。

四、再按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8條第2款第6目:「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二、管理費用途如下:(六)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訴訟費用可否由管理費或公共基金支付,可參考上開條文辦理。再按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3條第9款:「管理委員之報酬(請就下列三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1.為無給職。□2.得為工作之需要支領費用或接受報酬,其給付方法,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3.管理委員其他報酬給付方式:_______ 。」故有關管理委員之報酬,亦可參酌前揭條文辦理。至於公寓大廈規約範本係供公寓大廈訂定規約時之參考,規約之訂定依條例第3條第12款規定,仍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倘涉相關爭議,係屬私權,自宜洽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組設之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