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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法第9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是否得以納入貴府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中包含建築物一案,請 查照。

內政部函 100.12.01.台內營字第1000810524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工務局100年11月18日南市工管一字第1000904238號函辦理。

二、按「左列各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者,得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四、海港、碼頭、鐵路車站、航空站等範圍內之雜項工作物。...六、其他類似前五款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前項建築物之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事項之管理,得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建築法第99條已有明文,查上開條文第1項第4款已明定以海港、碼頭、鐵路車站、航空站等範圍內之「雜項工作物」為範疇,是貴府擬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貴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增定海港、碼頭、鐵路車站、航空站等範圍內之「建築物」,經貴府主管建築機關許可者,得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一節,已有違反上開建築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