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供事業設廠之地區」,指凡經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以「整體開發」方式開發之工業區皆屬之,無需規定規模之大小
內政部87.12.9台內營字第8773453號函
有關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供事業設廠之地區」,指凡經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以「整體開發」方式開發之工業區皆屬之,無需規定規模之大小。
內政部87.12.9台內營字第8773453號函
有關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供事業設廠之地區」,指凡經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以「整體開發」方式開發之工業區皆屬之,無需規定規模之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