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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部65年9月15日台內營字第690797號函法令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7.08.12.台內營字第0970806604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97年8月6日台內訴字第0970129871號函送訴願委員會第1050次會議附帶決議事項辦理。

二、旨揭函釋說明二略以:「二、起造人於領得建造執照後,未依建築法第54條規定,申報開工,即逕行施工者應依同法第87條規定,處該起造人500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開工手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惟查該函內文當時所引用之建築法第54條、第87條、營造業管理規則等法令規定,業歷經修正或廢止,致與現行法令規定未盡相符。請於參考旨揭函釋,執行行政處分時,應依建築法及營造業法規定辦理,以茲適法。

三、檢送本部65年9月15日台內營字第690797號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