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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原住民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未滿二年者,得否申請興建農舍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政部函 92.07.15.台內地字第0920010371號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7月2日農輔字第0920137022號函辦理;並復貴府92年5月16日府原經字第0920107930號函。

二、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揭號函略以:「二、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兩年者…』合先敘明。三、物權係經登記始生效力。故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雖有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權利,但該土地未完成移轉及登記前,該權利尚未成立。」本案仍請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