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中縣政府函為建築基地法定空地為供公眾通行之路地,願無條件贈予公所是否得以同意受贈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6.01.15.台內營字第471225號
說明:
一、復貴廳75.12.24.建四字311498號函。
二、按建築基地除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外,應包括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法第11條第1項已為明定。是該留設之法定空地應無由捐獻。
內政部函 76.01.15.台內營字第471225號
說明:
一、復貴廳75.12.24.建四字311498號函。
二、按建築基地除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外,應包括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法第11條第1項已為明定。是該留設之法定空地應無由捐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