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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縣動植物防疫所擬興建建築物用途為野生動物醫療急救中心,單幢建築物面積39.8平方公尺,得否認定為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06.15.營署建管字第0960030428號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6月4日府城建字第09600604550號函。

二、建築法第5條明定,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並以本部64年8月20日台內營字第642915號函示其範圍。有關建築物用途為野生動物醫療急救中心不在前開函示列舉範圍,非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三、另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使用項目舉例,查建築技術規則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已有明文。本案建築物應歸屬何使用類組,因涉個案事實認定,請貴府本於權責查明認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