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其建築物及私設通路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4.01.12.營署建管字第0933040849號

說明:

一、復貴辦公室93年12月20日(93)台立德字第930328號書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9條明定,依都市計畫劃定為工業區內之工廠類建築物,其基本設施及設備應依同編第14章有關條文規定辦理。至所詢依都市計畫法第18條第2項第2款規定供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者,如其建築物用途屬工廠類建築物,應依前開條文規定檢討。

三、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或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作為非工廠類建築物用途使用,申請建造執照時,無須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章第1節及第14章有關工廠類建築物等條文規定之限制,本署93年2月19日營署建管字第0930010445號函已有明示。另有關建築基地內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留設之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及第163條分別定有明文;建築基地如未臨接道路,得以私設通路連接道路申請建築。至特定建築物之定義、其應臨接道路寬度及面前道路寬度之計算,同編第117條、第118條及第14條亦有規定。所詢商業設施使用如屬前開條文所稱特定建築物之適用範圍,應依上開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