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函詢房屋所有權人已請領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是否得以參加包租代管計畫,享有稅賦減免、修繕補助及公證費補助等住宅資源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9.2.13營署宅字第1091025174號函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房屋所有權人已請領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是否得以參加包租代管計畫,享有稅賦減免、修繕補助及公證費補助等住宅資源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9年1月21日府都住服字第1090014869號函。
二、依據本署104年3月9日營署宅字第1040013515號函有關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將辦理貸款之住宅出租,是否仍適用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1案,說明二略以:「按民法第765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及說明三:「揆諸本辦法相關規定,尚無明定接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不得出租,故其辦理優惠貸款之住宅出租不影響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之資格。」。
三、依據第2期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勵及補助租屋服務事業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略以,依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申請之出租住宅應符合住宅法第3條第1款住宅之規定,但屬合宜住宅者,不得作為本計畫之出租住宅。查該規定未限制出租住宅不得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
四、又按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2條有關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住宅之規定,亦無限制該住宅不得為參加包租代管計畫之住宅。
五、參考本署上開函意旨,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得將辦理貸款之住宅出租,包租代管係為出租之方式且參加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是配合政府政策將住宅出租,故本案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戶仍可參加包租代管計畫,享有其相關稅賦減免、修繕補助及公證費等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