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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政府函為該府核准億載金城公司投資開發台南市主要計畫「公七」用地,需使用地政處經管省有土地,應否按公園用地之使用准予承租或價購

內政部77.12.19台內營字第六五四九五八號
查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市縣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又省市縣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為土地法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所明定。本案台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核准億載金城公司於台南市主要計畫「公七」用地上投資開發,如有上開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情事,自應依該條規定辦理。至於對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申請讓售所需公共設施用地,請依行政院76.1.21台財字第一二三○號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