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臺端函詢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6款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04.07.營署綜字第1040019255號

說明:

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104年3月23日水保農字第1041805840號函副本轉送臺端104年3月16日中市梅臨停0002號函辦理。

二、有關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9條第2項第6款規定:「同一筆農業用地僅能申請興建一棟農舍,採分期興建方式辦理者,申請人除原申請人外,均須符合第2條第1項資格,且農舍建築面積應超過45平方公尺。…」,所稱採「分期興建」方式辦理者,係指於同一筆農業用地申請興建一棟農舍但分次建築之情形,其原已申請興建農舍之建築面積尚未達本辦法第9條(即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10%)、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或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或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或高雄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之可建築面積及容積或總樓地板面積上限,申請人得視需要分次申請增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