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購適宜興建國宅之非公用公有土地及公營事業機構所有土地興建國宅,其土地讓售價格及地上物處理原則等疑義
內政部80.11.4台內營字第八○○三○一二號函
價購適宜興建國宅之非公用土地及公營事業機構所有之土地應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九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規定,協議作價讓售國民住宅主管機關興建國宅,若同一宗住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屬分屬不同層級機關管理者,應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妥為加強協調讓售。
有關適宜興建國宅土地地上物之補償及處理,仍應依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四款之規定,於評定土地價格時一併依法估計,並於協議土地讓售價格時列入一併協調。惟貴府權衡個案情況,亦得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地上物改良物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