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擋土牆等水土保持設施配置於坵塊圖上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30且未逾百分之55部分範圍之需,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第3項後段但書另定適用規定,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03.25國署建管字第1141037771號函
一、依據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113年12月26日農保管字第1132671766號函送會議紀錄決議二(一)及114年1月7日農保管字第1132671848號函辦理。
二、本署113年8月14日國署建管字第1131119763號函(註)載明:「……建築所需駁崁及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如因地區之發展特性或特殊建築基地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需要,而需配置於坵塊圖上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30且未逾百分之55部分者,直轄市、縣(市)政府仍得依上開設計施工編第262條第3項後段但書之規定,另定適用規定,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規定辦理。」查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新竹縣、雲林縣及連江縣業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第3項後段但書另定適用規定,列舉相關水土保持設施得不受第262條第3項前段規定限制,或規定坵塊圖上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30且未逾百分之55範圍經相關機關審查通過得不受第262條第3項前段規定限制,倘貴管有因應地區發展特性或特殊建築基地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需要,得參考上開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規定另定之。
三、檢附「臺北市山坡地基地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第3項但書規定認定基準」、「新北市政府辦理山坡地建築審查要點」及「基隆市山坡地開發建築基地條件特殊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第3項規定認定標準」,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