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臨接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其舖面、排水溝等公共設施尚未闢築完成者,於申請建築執照時應如何賦予起造人辦理排水系統拓築之義務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98.08.13.台內營字第0980808015號
說明:
一、依據監察院98年7月13日約詢,據訴:台中縣政府對縣內大肚鄉遊園路上之國家林園A棟大樓,疑似違法核發建物使用執照,損及住戶權益乙案決議辦理。
二、建築法第48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另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建築法第30條至第32條定有明文。其中第32條第7款規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新舊溝渠與出水方向。惟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其舖面、排水系統尚未闢築完成者,起造人如無法取得巷道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並辦理拓築,將造成現有巷道沿線基地通行及排水之阻礙。為闢築相關公共設施以確保類此建築案件之公共交通及公共衛生,請貴府參酌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建築基地臨接之計畫道路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其舖面、排水溝等公共設施尚未闢築完成者,申請建築應依規定辦理其出入通路及排水系統之拓築。前項出入通路及排水系統拓築之規定,由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定之。」之規定,納入貴縣(市)建築管理自治條(規則),俾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