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上之違章建築,應適用違反建築法裁罰抑或應適用違反區域計畫法裁罰、區域計畫法與建築法之間是否存在普通法與特別法關係等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7.02.15.台內營字第0970800719號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96年12月27日屏府農務字第0960260558號函。
二、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建築法第86條第1款就有關違章建築及擅自建造之處罰業有明定;另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而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許可使用細目及其附帶條件依同條文第3項附表一定辦理,倘有違反上開非都市土地管制使用,應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22條規定辦理,次查同規則第55條規定,違反本規則規定同時違反其他特別法令規定者,由各該法令主管機關會同地政機關處理。另查行政罰法第24條業已明定一行為不二罰及有關數行政罰競合之處理原則。爰此,本案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上之違章建築乙節,倘同時涉及建築法與區域計畫法之規定者,究應適用何法律予以裁罰疑義一節,宜請貴府就個案事實依上開建築法、區域計畫法及行政罰法等規定本於權責核處。
三、又區域計畫法與建築法之間是否存在普通法與特別法關係疑義一節,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惟區域計畫法與建築法並無「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情形,故上開二項法律不存在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