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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市場預定地由私人投資興建之民有零售市場,其攤位分割辦理建物登記之規定


內政部67.11.16台內字第八一九三八五號函

一、都市計畫市場預定地,已由政府核准民間依法投資興建之民有零售市場,其內部攤位及外圍店舖如符合建築法第四條之規定,准依現行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分割,個別申辦建物所有權登記。

二、為便於嗣後審核投資計畫,達到獎勵民間投資開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目的,應請省、市政府儘速制訂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在該項辦法尚未訂頒前,有關民間投資公共設施計畫之申請,應暫緩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