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海水淡化廠」工程可否依建築法第98條或99條規定免辦理建築執照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8.07.21.營署建字第0980046511號
說明:
一、復貴府98年7月13日連工都字第0980023473號函。
二、查經濟部水利署98年7月2日經水政字第09806003690號說明二載明:「海水淡化廠自天然水域中引水或洩水建造物,屬水利法第46條所稱水利建造物。」是本案請貴府依個案事實認定辦理,如確為非供人員工作及住宿場所使用之水利建造物而非屬建築法第四條所稱之建築物,尚無須申請建築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