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領有使用執照之越界建築物,已取得鄰地所有權,辦理基地調整換發使用執照時,可否同時准予變更部分起造人乙案。
內政部函 80.12.12.台內營字第8073760號
說明:按使用執照僅為建物使用之許可,此為建築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至明。是建築物已取得使用執照,建築程序即告終結;其因越界建築辦理基地調整換發使用執照,仍請依本部75.11.27.台(75)內營字第450712號 函辦理,與變更部分起造人無涉。
內政部函 80.12.12.台內營字第8073760號
說明:按使用執照僅為建物使用之許可,此為建築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至明。是建築物已取得使用執照,建築程序即告終結;其因越界建築辦理基地調整換發使用執照,仍請依本部75.11.27.台(75)內營字第450712號 函辦理,與變更部分起造人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