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府為價購國宅基地範圍內私有土地疑義
內政部80.5.9台內營字第九二○六八六號函
一、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九條規定,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價購非公用公有土地及公營事業機構土地興建國宅,其作價方式係由雙方協議。貴府為避免保留建築基地最小深度之面積土地,造成土地資源浪費及管理上的困擾,並增加土地利用,以利整體規劃,擬爭取毗鄰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如以價購方式處理,自應比照價購非公用公有土地方式辦理,由雙方協議。
二、有關價購私有畸零地協議之讓售價格乙節,查政府機關協議購買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應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至擬給付之地價可否分別以地價及地價以外之獎勵金等名義給付,應由購地機關本於職權依法辦理。又若以地價以外之名義給付部分,不必徵收土地增值稅。
三、本部六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台內地字第○○一九號函之適用對象係指「公營事業機構協議購買土地」者,與上開「政府機關協議購買土地」之情形有別,不宜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