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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廳函請釋示有關經省都委會依法審議通過,俟修改圖說後,即可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於尚未依法發布實施期間其建築執照申請案若因牴觸上開變更案,可否核發建造執照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0.04.30.台內營字第913425號

說明:

一、復 貴廳80年3月26日80建四字第12404號函。

二、查都市計畫法第81條規定,「依本法新訂都市計畫、擴大都市計畫、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經由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後,得禁止在該地區範圍內一切建築物之新建、增建及改建……。」,準此,本案在未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前,如已依上開法條規定實施禁建,於禁建期間內不符「台灣地區擬定、變更、擴大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辦法」之規定者,應嚴禁核發建照;如未依上開法條規定實施禁建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禁止發照,自無法禁止申請建築。惟建築法第59條前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因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之變更,對已領有執照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如有妨礙變更後之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者,得令其停工,另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是以為避免造成公私兩損,本案仍宜勸導申請人暫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