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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於都市計畫公布禁建前已完成至二樓壁體,都市計畫公布後曾領有建造執照,惟因逾期未申報開工而作廢,該建物二樓部分究竟屬合法建物或違建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3.06.12.台內營字第231530號

說明:

一、復貴府73.05.14.高市府工建字第13279號函。

二、按都市計畫經發佈實施後,應依建築法之規定,實施建築管理,此為都市計畫法第40條所明定。台灣地區擬定、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辦法,依同辦法第1條規定,僅得於禁建期間始有其適用,於都市計畫發佈實施後,即應依建築法管理。本案建築物在禁建前後施工情形是否合於同辦法第3條規定要件,純係具體事實問題,應由地方建築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之,合於要件者,為合法建築,不合於要件者,為違章建築,依同辦法第8條處理。其已領得建造執照而未於三個月(現行法令為六個月)內開工者,依建築法第54條第2項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