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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有土地權屬機關與管理機關不同時,管理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是否仍須檢附權屬機關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乙案,請查照依會商結論辦理。

內政部函 90.09.24.台內營字第9085508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加速公共建設推動用地專案小組第四次會議紀錄案由一決議辦理。

二、案經本部營建署召開會議研商獲致結論: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需要依法取得公有土地管理權者,管理機關對該公有土地得直接管理使用。管理機關申請建築時,得以土地登記簿謄本記載其為管理者,作為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應無須再由土地權屬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