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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及綠地不得興建住宅


內政部62.9.18台內地字第五四二三七八號函
都市計畫法第四十條所規定之公園綠地,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一種,依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自不得供興建住宅使用,亦與同法第三十條規定之綠帶性質有別,其土地所有權移轉自可不受土地法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