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因地籍圖重測,地段、地號均有變更且建築基地面積減少,導致建蔽率超出法定建蔽率,是否得予更正地段、地號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1.05.30.台內營字第0910083956號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91年4月22日府工築字第09100698460號函。
二、按「關於重測前依照都市計畫新建房屋之基地,與重測後之面積有所差異時如何處理,前經行政院69年4月2日台(69)內3646號函示略以:『已新建房地需照所有權面積,依都市計畫法之建蔽率規定建地面積比例,與重測之面積及公差無關,惟原地籍面積多於重測面積者,其建蔽率可能超過規定比例,此因測量之誤差可以不追究』……」,本部70年10月16日70台內營字第43370號函說明2所明釋,合先敘明。
三、本案所陳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因政府地籍重測地段、地號均有變更且導致建築基地面積減少,使建蔽率超出,貴府擬准予更正使用執照所載之地段、地號之內容不予追究建蔽率超出乙節,尚屬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