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物使用執照已由承造人領取,承造人因故拒不轉交起造人時,可否比照本部74.10.22.台內營字第322024號函規定辦理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4.10.18.台內營字第342986號
說明:
一、復貴廳74.09.25.74建四字第189888號函。
二、按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此為建築法第70條第1項所明定,是領取建築物使用執照之申請人,應為起造人,僅須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為之而已,其由承造人申請者應經起造人之委任,並就其委任負法律上責任,承造人於申請領取使用執照後拒不交付起造人時,事屬起造人與承造人間私權爭執,應依民事程序主張之,唯起造人並得依照本部74.07.22.台內營字第322024號函規定申請主管建築機闊核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