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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台北縣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可否在適用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下,免重新依法定程序辦理


內政部69.11.27台內營字第五五一九五號函
按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每五年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都市計畫法於六十二年九月六日修正公布時已為明定。本案樹林都市計畫六十三年所為通盤檢討迄今已逾五年,自應重行檢討,殊不發生法律不溯及既往問題。又樹林都市計畫既為都市計畫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之聯合都市計畫,則在未解除聯合之前,其通盤檢討不能單獨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