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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擬於同一單位同時經營視聽歌唱場及酒吧,則變更用途之使用執照可否載明兩種用途及其審查標準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7.08.11.台內營字第8772485號

說明:

一、復貴廳87.05.29.(87)建四字第030951號函。

二、按建築物變更使用除應符合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相關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為「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第2點所明定。本案建築物擬變更使用同時經營類組視聽歌唱場及類組酒吧,要符合前揭第2點規定,且同時符合類組檢討項目及檢討標準,得於變更後之使用執照內同時登載兩種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