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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規定之原有合法工廠為改善環境衛生申請增加動力之規定


內政部66.4.2台內營字第七二六六三七號函
本案前經本部於66.1.19邀集有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以66.2.3台內營字第七一三○五三號函報請行政院核示,並副知貴廳在案,嗣准行政院秘書長上開函復略以:「請貴部本於職權,就維護國民健康立場,逕行處理。」本案請依照前函說明規定辦理。附註:按本部以66.2.3台內營字第七一三○五三號函報請行政院核示該函內容如下: 為顧及防治公害實際問題之解決,不合土地使用分區之現有工廠,為防治公害所確需加之動力,准予增加,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之工廠必需為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經核准登記有案之合法工廠。

二、增加之動力以防治公害所必需使用者為限,並由該管地方政府建設、衛生單位負責審查。

三、增加之動力,不得變相移供其他用途,並由該管地方政府建設單位負責抽查。

四、為防治公害所增加之設備,如需拆遷時,應即刻自行拆除遷移,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