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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範圍內設置汽車運輸業營業辦公處所之規定


內政部68.9.10台內營字第三五九八五號函
都市計畫範圍內汽車運輸業之營業處所除得於商業區內設置外,如其設置並不影響居住之安全、安寧與衛生時,亦可准其於住宅區內設置。前經本部以68.3.14台內營字第七八五九號函復 貴部有案,至於工業區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係為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定,應不得為該業者營業處所之設置。又該業者所附設之停車場仍應符合本部65.10.21台內營字第七○五○七七、67.10.27台內營字第八一八四二四號函之規定。